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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常州市河南商会章程

(审议稿)

(提交常州市河南商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常州市河南商会。

      第二条 本会由河南籍在常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设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会员企业爱国敬业、守法诚信、创新创业,发展经济,服务社会。

(二)弘扬豫商精神,团结凝聚常州广大豫商、互帮互助、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商会发展平台,服务会员企业发展,不断壮大豫商经济实力。

(三)以“凝聚豫商、团结互助、互信互利、合作共赢”为基本宗旨。(四)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助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和保持常州与河南的联系,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机关为常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39-2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作用,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促进会员企业和会员的健康成长,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创新发展能力和文明道德素质,坚定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坚定创新发展的信心,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的社会信誉度。

(二)团结凝聚在常豫商,整合会员企业资源,引导有条件的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调研、交流研讨活动;参与社会协调管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搭建服务会员企业发展平台,积极开展对内对外的交流,组织交流考察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货源及销售渠道等服务;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学习培训、普法教育、法律服务、产品推介、人才信息、企业管理及法律、科技信息、投融资等方面的服务;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和学习交流活动。

(四)搭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平台,及时了解党和政府有关民营经济方面的信息,畅通政企沟通的组织渠道,帮助协调劳动关系,客观、公正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正当权益,协调解决会员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政府做好豫商企业的自我管理。

(五)加强与河南家乡的联系,宣传推广河南的产业和产品,为常州与河南的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关注在常州务工的河南同乡,关心他们的生活,为有困难的同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发挥企业家主体作用,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经营行为,注重企业质量品牌,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树立豫商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办好商会的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交流信息、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八)积极参加市工商联组织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完成好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委托的事项。

(九)弘扬豫商文化,宣传河南的人文历史,传承勤劳勇敢、吃苦耐劳、侠肝义胆、忠厚朴实、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勇于创新的豫商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千企帮千村”**扶贫活动、光彩事业,不断增强会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积极打造新一代豫商形象,为促进常州、河南两地的合作交流和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即河南籍人士在常州经商办企业的法人、股东,企业(公司)的豫籍管理者、技术专家及在常州经商的河南籍人士,均可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自愿加入本商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商德商风良好、诚信守法经营、团队意识强的豫籍商人。

(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无严重不良失信的行为和犯罪记录。

(四) 遵守本会的制度规定,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热爱河南、热爱常州,积极参加商会的活动,热心商会工作,自觉维护商会的团结和荣誉。

(六)由商会成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审核入会申请人情况,并向值班会长和秘书长汇报。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缴纳会费(八月份后入会的会费减半)。

(三)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汇报新入会会员的情况,汇总后提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制度规定,维护本会的团结、荣誉和利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商会发展、有利于会员企业发展的信息及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费标准:会长12万元/年、荣誉会长8万元/年、执行会长5.5万元/年、副会长2万元/年、理事5000元/年、会员2000元/年。

(七)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0月31号缴清当年度会费,若延期需缴纳5%的滞纳金。

(八) 会员因特殊情况缴纳会费有暂时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缓缴或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本会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本会成员若在8月31日前还没有缴纳当年的会费,或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讨论予以除名,收回所授予的会员牌,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通报。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个人主观过错,对本会名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及制度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 决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九)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可以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事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数据。

(三)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设6—8名,监事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可以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以从社会上聘任),副秘书长2—3名(可以聘用,也可以由会员兼职)。

      第二十四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不超过*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继续任用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或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除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外,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开展与本会有关的活动。

(五)代表本会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维护本会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

(七)主持制定本会经费预算,负责签批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完成商会的工作任务。

(二)会长在外出差或因故暂不能履行会长职权时,可代表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出席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执行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和值班会长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商会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外的日常联系。

(六)负责本会会议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荣誉会长。

(一)名誉会长、荣誉会长是荣誉也是商会成员。

(二)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通常由对商会的成立和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优秀豫籍企业家或曾任过商会会长的人员担任。

(三)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由理事会授予,是理事会组成人员。

(四)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参加商会的各种会议,参与商会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必要时可代表商会出席各种会议及活动。

(五)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可协助会长为商会成员单位在融资、企业转型、项目论证、重大投资、合作发展、企业上市准备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会议由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讨论商会重大事项,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本会成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 接受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愿加入本会的成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计法和财务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日常有监事会负责监督财务会计工作,检查审核经费的支出情况,保障经费使用规范、合理、公开、透明。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属本会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并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七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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