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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州市人社局人才政策介绍

    常州市人社局人才政策介绍

    常州市人社局人才政策介绍近几年来,由我局落实的人才政策主要有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政策、“青春留常”综合资助、“龙城英才计划”高校高层次人才政策、常州市博士后管理政策。具体内容如下:一、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政策政策内容:对企业新引进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分别给予每月300元、500元、8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对无本地自有住房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分别给予每月500元、600元、800元租房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对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在常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抵常工作3年内首次购买本地商品房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30万元(2021-2022年引进的分别为3、5、25万)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兑付情况: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双资助”中生活资助的兑付工作。为优化政策兑付方式,于2021年全国首创“非申即享”兑付系统,人才无需申报,通过金保工程、人才地图、学信网等获取人才社保缴纳、学历信息和社保卡金融账户,完成资助对象筛选、资金核定,并通过银社平台自动按月将“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生活资助和综合资助打入人才社保卡金融账户内。期间遇到诸如系统构建不完善、省社保数据回流异常、学信网数据更新慢、人才社保卡金融账户信息过期等问题,我协调各方,争取支持,逐步克服解决遇到的问题,使系统更加完善。2021年7月-2023年10月,生活资助发放37.69万人次1.69亿元(含集中兑付),享受待遇30870人。“非申即享”兑付模式,变“人才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才”,大大提升人才政策兑付数字化进程,让人才更能体会到常州“引才、爱才、留才”的诚意,更为贴心,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誉。二、“青春留常”综合资助政策内容:2022年出台《“青春留常”综合资助办法(试行)》,对企业引进的毕业2年内的在常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大专生给予300元/月的综合资助,期限3年。兑付情况:2023年1-10月,综合资助累计发放19501人次585.03万元,享受待遇2965人。三、常州市博士后管理政策政策内容:①设站单位资助奖励: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至60万元的建站补贴;对考核优秀的设站单位每家奖励5万元。②在站博士后资助:博士后人才可申报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企业引进的博士后入选后可获得30-50万元项目资助或50-200万元拨投协同资金支持,非企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的博士后入选后可获得5-10万元项目资助或50-200万元拨投协同资金支持;省级、***设站单位引进的博士后生活补贴5000元/月,发24个月共12万元;市级博士后设站单位引进的博士后生活补贴3000元/月,发24个月共7.2万元;设站单位引进的全职博士后还可同时享受“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政策。③出站奖励:博士后出站后留常企业工作的,可以享受20万元留常奖励,分3年拨付。兑付情况:今年我市已确定博士后资助项目86个(生活补贴81个,出站奖励5个),拨付资金987万元。四、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政策内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为1%,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兑付情况:从实施情况看,1-10月,全市为12.39万家单位减负9.17亿元。五、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政策内容: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单位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和“僵尸企业”名单;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兑付情况:从实施情况看,市人社部门采取“非申即享”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方式确定对象,并召开了六部门联审会议,让惠企政策直达企业。据统计,全市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近3.5亿元,惠及6.5余万家企业(单位),目前正在公示,近期将发放到位。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政策内容:及时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含劳务派遣企业)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长不超过3年。其中,用人单位吸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兑付情况:1-10月,全市对58家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98.36万元。2.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长不超过1年。兑付情况:1-10月,全市对78家小微企业发放社保补贴158.77  万元。3.政策内容: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从2022年2月10日起,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算起,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兑付情况:1-10月,全市为560家企业的683名女职工发放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企业社保补贴251.47万元。七、实施贷款扶持政策1.实施“苏岗贷”融资项目(面向企业)。(1)政策目的按省统一部署,将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作为首批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苏岗贷”融资业务,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企业**投放信用贷款,并重点向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倾斜,用于支持企业稳岗扩岗。(2)申请对象"苏岗贷"服务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工商注册地在江苏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2)企业用工人数不少于20人;(3)企业上年度用工未减少且申请贷款时用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水平;(4)企业职工全部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今年省政府新政又明确,将苏岗贷服务对象扩大到用工不少于5人的企业和不少于3人的个体工商户。(3)贷款金额“苏岗贷”融资业务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一定条件及规模的企业可提高至3000万元;贷款利率平均定价控制在4.00%,*低可至LPR;贷款期限主要为一年期,也可根据企业需求延长至三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保证方式以纯信用支持为主。(4)各方职责合作银行为企业制定“一户一策”的专业化授信服务,主要依据用工人数、退工人数、吸纳重点群体、社保缴纳情况等就业信息建立数据模型计算贷款额度。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合作银行对申请“苏岗贷”的企业独立进行贷款调查、评估、审批决策,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如发生贷款损失,独立按照贷款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清收挽损;定期将贷款发放情况报告省人社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社厅建立“苏岗贷”企业名录库,各级人社部门根据授信准入条件负责核实企业用工信息,并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动态退出;依托线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线上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苏岗贷”融资业务政策咨询和申请登记等服务,并引导企业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申请贷款,经企业授权后,为合作银行定向开放用工信息查询接口。从实施情况看,截至10月底,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向我市企业发放苏岗贷贷款1793笔,放贷余额38.23亿元。 2.实施“富民贷”政策(主要面向个人,也面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1)政策依据我市先后出台多轮创业贷款扶持政策,旨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从2019年起,我市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的《关于印发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社〔2019〕10号),市本级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1亿元。(2)对象范围一是符合条件的个人。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申请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原则上在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企业划型标准,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低收入人口、农村自助创业农民工等十类群体,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常州市企业。(3)贷款额度个人自主创业贷款*高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申请贷款*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经办银行可结富民创业贷款政策,视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保证担保并免除反担保要求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创业者,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高50万元)、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高50万元)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可申请一类贷款。第二类是需个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小微企业当年度新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高不超过300万元。(4)贷款贴息由原先重点群体的100%贴息调整为合理分担利息,但与省内城市相比,我市贷款贴息政策依然有利于创业者。一是自2022年3月1日起,在执行贷款利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富民创业贷支持的重点群体(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学生(毕业5年内或在常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在校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低收入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群体,借款人承担1.5%利率,财政对合同签订日利率大于1.5%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支持;对其他城乡创业者,按重点群体标准的50%给予贴息。二是对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在借款企业承担1.5%利率的基础上,财政对剩余部分给予贴息。从实施情况看,1-10月,全市发放“富民贷”11.26亿元,惠及3866人次。
  • 【财经参考】国家发改委出台“21条”意见,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发展

    【财经参考】国家发改委出台“21条”意见,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发展

    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做好拟出台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民间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着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注重启动既能补短板调结构、又能带消费扩就业的一举多得项目,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一半以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大政策支持,用市场办法、改革举措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有利于调动各方投资积极性、稳定市场预期、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根据“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等明确的重点建设任务,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已确定的交通、水利等项目要加快推进,在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鼓励民间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二)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全面梳理适用于民间投资项目的投资支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供应链建设。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项目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二、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优化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健全重点案例督查督办机制,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创造公平市场准入环境。持续规范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机制,不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各地区聚焦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服务业等民间投资重点领域,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具体支持措施,与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密切跟进、主动服务,协调解决关键问题,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五)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加快技术进步等方面有较强带动作用、投资规模较大的民间投资项目,积极纳入各地区重点投资项目库,加强用地(用海)、用能、用水、资金等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六)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避免过头承诺,不开“空头支票”。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对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要抓紧按要求化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政府拖欠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三、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七)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立足我国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积极加大先进制造业投资,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设备更新升级,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巩固优势产业**地位。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顺应市场变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发新技术、推出新产品,构建新的增长引擎。(八)鼓励民间投资更多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引导民间资本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自身在把握创新方向、凝聚人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创业创造深入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服务区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发展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九)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规范民间资本到农村发展种苗种畜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业与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业态融合,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建设,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以及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活力。(十)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投资体系,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资本市场、绿色金融等方面的具体实践,研究开展投资项目ESG评价,引导民间投资更加注重环境影响优化、社会责任担当、治理机制完善。ESG评价工作要坚持前瞻性和指导性,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预判、防范和管控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四、鼓励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十一)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在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加快推出民间投资具体项目,形成示范效应,增强民营企业参与信心。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升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积极性,拿出优质项目参与试点,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实现轻资产运营,增强再投资能力。(十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十三)通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因地制宜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通过**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推广污水处理厂下沉、****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等模式,拓宽收益来源,提高资产综合利用价值,增强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十四)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自身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引导民营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助力国家重大战略、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五、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十五)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政策支持。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用画像,客观合理判断企业风险。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通过项目对接会等多种方式,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的平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十六)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的费用支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六、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十八)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成本的各项决策部署,畅通政策落地“*后一公里”,持续推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鼓励金融机构合理让利,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动政策红利应享尽享。(十九)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引导民营企业正确看待国内外经济形势,准确理解国家政策意图,客观认识困难和挑战,发掘新的投资机遇,找准未来发展方向。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掌握投资决策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性,提升投资效益,坚持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引导民营企业量力而行,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二十一)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做好拟出台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民间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10月28日
  •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9日
  •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8日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1月17日
  • 减税更大规模 降费更加明显

    减税更大规模 降费更加明显

      在国新办15日举行的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表示。 “今年在2018年减税降费的基础上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加明显的降费。”新一轮举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此项政策已经对外发布。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纳增值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放宽后的条件为: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这比原来认定的标准有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说有更多的企业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据测算,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户数1798万户,占全部纳税企业的比重超过95%。”许宏才说,在税率优惠方面,按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分别采用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对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可以实行减半征收。即允许各地按程序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投资额的70%可以拿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把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或者标准进一步扩大,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继续推进实质性减税。三是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居民税负。四是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同时,清理规范收费,加大对乱收费查处力度。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注:父母双方可以分别扣除标准的50%金额,就是父亲每月扣除500元计算个税,母亲每月扣除500元后计算个税。或者选择父母的一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就是1000元扣除个税。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八章 征收管理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十一)其他信息。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核查时**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文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       号:苏市监〔2018〕1号发文日期:2018年11月21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民营企业发展,不断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若干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这18条措施,紧紧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提出了许多比较有含金量的“干货”,一些措施还是我省的原创、首创,体现了江苏特色。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市监〔2018〕1号各设区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原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各有关处室,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原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派出)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民营企业发展,不断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便利化1.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准入服务。按照“3550”改革要求,推出“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工商登记注册、公章刻制备案、办理涉税业务、社保业务、银行预约开户一站式完成,确保2018年底全面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目标。组织制定发布“容缺受理”“不见面审批”服务地方标准。2.大力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度。对新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市场主体,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在全省全面推广“食品经营证照联办”。取消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人员”项。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落实小餐饮、小食杂经营和小作坊生产备案制。3.优化药品流通市场准入机制。支持包括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开办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加大民营药品经营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其公平参与公立医院药品配送和跨区域发展布局。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其持有的药品,持有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销售的资质证明文件。4.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并将防爆电气等3项产品转为3C认证。4类国务院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行使,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升级“智慧许可监管平台”功能,实现企业对审批过程的全程监督。5.有序扩大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试点。会同省工信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扩大试点的措施办法,研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范风险发生。6.简化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由企业对上述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即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事后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将企业及相关人员纳入信用管理。二、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7.落实检验检测和计量收费优惠措施。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对科技型民营中小微企业实行检验费减免、缓交制度。对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等60项117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以及加油机、自动衡器、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等75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继续落实停征收费政策。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不断优化企业送检流程,持续提升强制检定服务质量。8.持续加大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力度。重点组织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社团收费等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加大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以及对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等行为,缓解民营企业融资贵的问题。9.加大对企业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重点对近年来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水、电、气、交通、进出口等方面价格优惠政策在企业末端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督促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民营企业降本增效。三、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0.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8年底前组织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全面、彻底地纠正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方面的内容,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清理废除涉及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政策文件,严把增量文件审查关,防止出台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歧视性政策措施。11.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前期文件审查清理及案件查处所反映的热点问题,重点做好医药卫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行业领域反行政垄断执法工作。查处整治公章刻制领域行政垄断案件,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现象。继续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制止和纠正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滥收费用、限定交易、实行差别待遇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显著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12.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入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有影响的字号、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商业标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大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创新网络监管方式和手段,重点整治互联网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公布一批侵权假冒案件。制定出台对网购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细则。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积极引导电商平台运用“互联网+”高效处理侵权假冒投诉。创新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和方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援助。13.大力推进随机监管和信用监管。整合市场监管系统内部抽查事项,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牵头推进全省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尽*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经营干扰,让监管更加高效公平。落实守信激励机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检查中优化频次。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履行义务和社会责任,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一年后,可以向处罚机关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经处罚机关核实后不再公示。14.坚持依法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统一。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准确把握立法的主旨和本意,防止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严防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四、助推民营企业不断提升竞争力15.引导扶持民营企业加大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加强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协作,为我省民营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绿色快捷通道,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16.帮助民营企业夯实质量基础。发挥标准**作用,到2020年底,指导帮助我省民营企业获批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2家,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3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民营企业符合全省发展战略的重要标准,建立落实地方标准制修订“直通车”机制。扩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满足民营企业检定、校准、测试需求。开展“优化计量,提质增效”活动,组织深入千家民营企业开展免费计量咨询、培训和检测服务,不断满足民营企业关键参数测量需求。完善企业**质量官培训制度,继续免费为民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培训**质量官。全面落实质量奖励制度,指导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17.支持民营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和《企业商标管理规范》地方标准。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提升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指导民营企业通过商标管理、异议、争议等途径申请认定****保护。出台“一带一路”重要支点国家知识产权走出去指导书,引导民营企业通过PCT**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导航工程,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共享平台,引导民营企业强化**信息利用,明晰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和行业竞争态势,有效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研发成本、规避研发风险。五、为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提供便利18.助力民营企业跨过“融资的高山”。全面提升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登记工作效能,方便企业快速融资。加强政银合作,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供便利。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守信贷”业务,为“守重”民营企业及时提供无需抵押、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服务。指导民营企业充分发掘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加大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动民营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1日  
  • 财政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财政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财政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发文部门:财 政 部文       号:财会〔2018〕32号发文日期:2018年11月13日为适应“放管服”改革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日前,财政部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二是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管理办法》立足厘清政府行业管理和协会的职能边界,即政府行业管理是通过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行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即制定执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诚信自律建设、督促指导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实行奖惩,真正成为治理规范、反映诉求、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三是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即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依据其章程和行业规范对会员实行奖惩。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依据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业协会章程,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律管理、自我服务,并使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设立及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行业协会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政策。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第二章 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下列自律管理:(一)研究制定本协会的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二)推行会员信用承诺,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三)加强会员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实行信息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四)督促指导会员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六)采取其他有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措施。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执业规范和标准。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由本协会会员约定采用。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做好会员服务,在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就行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制定具体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并可以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一)会员之间的争议事项;(二)会员与同业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事项;(三)会员与委托客户之间的争议事项;(四)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事项。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会费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会费的收取、使用应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当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协会的会计核算办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第二十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行业协会负责人、理事、会员等的基本情况;(二)行业协会章程、会费管理办法;(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完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或准予注销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办理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取得审计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对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的公开义务。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措施、行业规范和标准时,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主动听取行业协会关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活动的监管,定期对行业协会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开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务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人才建设工作,积极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水平。第二十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管时,应当主动核实并运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信用档案、激励惩戒等信息,对违反《*******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违反行业协会章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

    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

    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发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文       号:人社部发[2018]66号发文日期:2018年10月12日为什么要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背景下,技能劳动者总量不足、技能水平不高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日益凸显。通过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利于更好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进一步拓展职业培训工作领域,创新职业培训模式,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技能人才支撑。长期以来,企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作为培训的主要参与者,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何让这三者更好地进行联动,此次出台的《意见》指出了方向。“在培养模式上,将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培养目标上,也将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有关要求和全国教育大会有关精神,现就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从今年起到2020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50万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学徒50万人左右。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三)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四)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五)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三、健全政策制度(六)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七)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八)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九)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四、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实施。(十一)规范组织实施。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行学徒培训备案审核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探索政策创新。中央企业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中央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十二)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制度,实现信息联通共享。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实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企业组织学徒培训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如下备案材料: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时需备案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十三)提高服务能力。要切实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十四)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推广动员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8年10月12日
  • 工信部等四部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工信部等四部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工信部等四部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资委文       号:工信部联企业〔2018〕248号发文日期:2018年11月21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考察期间特别指出,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创新创造创业离不开中小企业。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上强调,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是中国的优势所在,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必须牢牢抓住这一优势。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形成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打造双创升级版”。在对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态、内涵、模式和诉求等关键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和深度研究的基础上,2018年1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计划》提出用三年时间,总结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模式,**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培育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企业。到2021年,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资委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大企业创新转型、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鼓励大中小企业创新组织模式、重构创新模式、变革生产模式、优化商业模式,进一步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构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为目标,着力挖掘和推广融通发展模式。通过夯实融通载体、完善融通环境,发挥大企业**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支撑制造业创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用三年时间,总结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模式,**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培育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企业。到2021年,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二、主要行动行动一:挖掘和推广融通发展模式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围绕供应链整合、创新能力共享、数据应用等当前产业发展关键环节,推广资源开放、能力共享等协同机制,为建设融通发展生态提供有益指引和参考。(一)深化基于供应链协同的融通模式构建大中小企业深度协同、融通发展的新型产业组织模式,提高供应链运行效率。发挥龙头骨干对供应链的**带动作用,在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形成10个左右带动能力突出、资源整合水平高、特色鲜明的大企业。推动建立联合培训、标准共享的协同管理体系;打造多方共赢、可持续发展的供应体系,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二)推动基于创新能力共享的融通模式打造产研对接的新型产业创新模式,提高产业创新效率,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10个左右创新**效应明显的平台,发挥平台对各类创新能力的集聚整合作用。鼓励大企业建立开放式产业创新平台,畅通创新能力对接转化渠道,实现大中小企业之间**度、多触点的创新能力共享、创新成果转化和品牌协同,**以平台赋能产业创新的融通发展模式。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促进平台成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跨界融通的重要载体。(三)推广基于数据驱动的融通模式加速构建数据协同共享的产业数字化发展生态,提高中小企业获取数据、应用数据的能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进一步完善数据平台建设,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领域形成10个左右数据规模大、集聚能力强的企业。集成具有较好数据服务基础的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平台对外提供服务,通过共享平台计算能力和数据资源,扩大数据规模,强化中小企业品牌影响力。鼓励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支撑中小企业智能制造,**行业数字化转型。(四)打造基于产业生态的融通模式选择10个左右创新资源集聚、产业生态完善、协作配套良好的地区,推动基于融通模式的区域产业生态。鼓励建立龙头骨干带动的专业化配套集群。探索建立产学研协同区域创新网络,推动大中小企业针对产业、区域的共性技术需求展开联合攻关,加快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打通区域内外企业信息链和资金链,加速区域内外大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生产能力、市场能力的有效对接,推动资源能力的跨行业、跨区域融合互补,提升产业协同效率。强化品牌意识,制定区域品牌发展战略,探索共建共享区域品牌的路径和方式,促进企业品牌与区域品牌互动发展。行动二:发挥大企业**支撑作用鼓励大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手段,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创新生态,促进生产制造领域共享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重构产业组织模式,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降低自身创新转型成本,形成融通发展的格局。(五)推动生产要素共享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分享制造平台,有效对接大企业闲置资源和中小企业闲置产能,推动制造能力的集成整合、在线共享和优化配置。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信息支持,包括上游产品供给、下游产品需求、产品质量及流程标准,提高全链条生产效率。推进工业强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专项行动,推动制造业龙头企业深化工业云、工业大数据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实现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六)促进创新资源开放鼓励大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建设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及大型科研仪器,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本。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同创新机制,提高创新转化效率。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七)提供资金人才支持鼓励大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订单和应收账款融资、仓储金融等服务,帮助上下游中小供应商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大企业以股权投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推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建立人才工作站、合作开发项目等方式开展人才培养使用的全方位合作。行动三: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600家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企业;开展“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绿色制造、高端装备等为重点,在各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培育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导成长为制造业单项**。鼓励中小企业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九)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计划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推动大型信息化服务商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应用。推广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依托云平台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行动,加强中小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组织、经营管理、安全保障等环节对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行动四:建设融通发展平台载体提升载体平台融通发展支撑能力,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建设50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300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十)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依托特色载体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新型产业创新生态。支持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体系方面的优势,打造有特色的孵化载体,开放共享资源和能力,推动大中小企业在创新创意、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资金融通等方面相互合作,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共赢格局。(十一)提升平台融通发展支撑能力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增强工业互联网产业供给能力;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引导培育若干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和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网络安全技术支持服务。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平台的资源整合和对接能力,畅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渠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大中小企业提供“信易贷”等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行动五:优化融通发展环境进一步夯实网络基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深化对外合作,打造有利于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环境和机制,释放融通发展活力。(十二)夯实网络基础发挥互联网对融通发展的支撑作用。提升网络速率、降低资费水平,继续推进连接中小企业的专线建设。加快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扩大网络的覆盖范围,优化升级国家骨干网络,为实现产业链各环节的互联与数据顺畅流通提供保障。打造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加快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内网、工业企业外网和标识解析体系的改造升级。(十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引导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创新成果利用效率。推动建立大中小企业共创、共有、共享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率。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十四)深化对外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合作,在大型跨境电商的带动下充分利用跨境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跨境产品交易、技术交流、人才流动,融入大型跨国公司的产业供应和产业创新体系。依托中德、中欧等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合作交流平台,围绕绿色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跨境撮合,吸引高端制造业、境外原创技术孵化落地,推动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带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促进单项**企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积极参与国际产业竞争。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调动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和智库形成合力,统筹协调融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动态跟踪、宣传推广融通发展新模式。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分类指导,保障顺利实施。要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等优势资源,加快模式案例总结和经验推广。(二)营造公平市场环境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平等市场主体地位。清理制约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推动开展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调查工作,并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机构应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营造融通发展良好外部环境。(三)加大财政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拉动各类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引导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中央财政连续三年支持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专门安排资金予以支持,促进涌现更多创新创业企业并不断扩大集聚效应,加快形成“产业创新+孵化”的共生共赢机制。(四)加大融资支持各地相关部门建立融通发展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信息对接清单,金融机构增加融资供给。鼓励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加大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质押融资。(五)加强宣传推广组织宣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案例,加大对各类融通发展模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和平台载体的宣传力度。举办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交流,引导企业树立融通发展观念。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2015年1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权、非**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长为3年。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015年12月29日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2017年5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6号     2017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现就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站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高度,通过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积极主动谋创新、促发展。要把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创新支持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税务和科技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合作意识,完善合作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联合工作机制。就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研发项目鉴定问题,包括事中异议项目鉴定以及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专门协调机制,制定异议研发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规范办理流程。   三、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四、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各地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联合开展宣传活动,**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通过开展“键对键”的网上沟通,“面对面”的**辅导,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在宣传辅导工作中,要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五、加强政策辅导,确保“应享尽享”。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辅导,切实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尚处于亏损期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宣传及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及时办理税务备案等相关手续。要督促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印发)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确保纳税人政策落实“应享尽享”。   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地见效。各省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督导力度,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随时收集基层和纳税人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和工作建议,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将视情况适时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7年9月18日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 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常发〔2017〕15号   2017年4月26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要求和省政府“创新40条”政策,加快推进长三角特色鲜明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着力构筑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快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1实施新一轮“十百千”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对创新型领军企业和科技型上市培育企业开展“一企一策”**服务。获得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奖励10万元。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优先支持“十百千”企业的研发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的科技型企业。2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积极推广《企业研发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与省拨经费1:1配套支持企业贯标。鼓励企业创建国家和省级研发机构,对***研发机构给予配套资助。完善评估体系,对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并给予*高100万元资助。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3支持外资企业来我市建立研发机构。根据投入给予*高50万元资助,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根据绩效给予*高100万元资助。4鼓励在常企业建立域外研发机构。企业在国(境)外和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科技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研发机构,根据绩效给予*高500万元资助。5鼓励企业开展重大原创性技术研发。对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给予*高100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6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推进实施知识产权贯标提升工程,对知识产权示范、知识产权标准化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培育**创造大户和**服务大户。对获得国家、省、市**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资金资助的国(境)外**,按50%给予资助。7鼓励企业领办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对新建省级以上联盟给予*高200万元资助,对市级联盟根据绩效给予*高100万元资助。8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加强制造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协同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创新能力。对创建和参加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江苏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配套资助。二、加快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平台9鼓励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争先进位。常州国家高新区全国排名一年内前移5位、武进国家高新区全国排名一年内前移8位,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省排名一年内前移5位的,给予300万元奖励。2020年,常州国家高新区全国排名进入前20位、武进国家高新区全国排名进入前30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10支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常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高5000万元资助。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常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高500万元资助。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研发机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加快全市新型研发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完善平台运行绩效评估体系,择优给予*高100万元资助。11鼓励在常高校普遍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并根据绩效给予*高100万元资助。鼓励在常高校建设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其与科技产业园区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联合企业牵头或者共建高技术重点实验室。12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类主体领办或创办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强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对中小型企业的孵育能力,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给予*高100万元资助。13鼓励社会多方力量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搭建创新创业成果展洽平台,对“常州市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纳入科技计划管理体系优先支持。14完善常州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体系。建设集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科技基础设施共享、创新政策服务、科技投融资、开放创新合作、创新创业服务为内容的示范区一体化创新服务中心,根据运行绩效给予*高100万元资助。鼓励 “两区十八园”普遍建设以公共技术供给、产学研合作、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和科技金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站式服务中心,根据运行绩效择优给予*高50万元资助。三、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15设立规模100亿元的市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16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充分发挥“苏科贷”对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逐步建立市、辖市(区)两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补充和逐年增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开展投贷联动、信用担保、科技保险等业务,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17鼓励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培育高端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科技服务小巨人机构给予*高100万元资助。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组建服务业联盟,对新建联盟的秘书长单位给予*高100万元资助。18鼓励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特色发展。加快常州科教城科技服务示范区建设,推进武进国家高新区科技服务区域试点、江南石墨烯研究院科技服务行业试点建设,鼓励各科技园区建设市级以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或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对新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服务集聚区的发展主体给予*高300万元资助。19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由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络,向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协作网络。对加入协作网络的设备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服务业绩和研发绩效,给予一定的资助。四、加快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20深入实施龙城英才计划。综合运用无偿拨款、跟进投资、基金参与等多种形式,广泛集聚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植科技型企业,对领军型创业人才给予*高300万元创业资金和*高1000万元股权加债权资金资助。发挥企业引进培育创新人才的主体作用,对符合我市重点项目实施、重要载体建设方向并做出突出业绩的企业创新人才,给予*高100万元资助。21优先支持龙城英才计划入选的创新创业人才的项目。衔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计划,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新人才库,对符合江苏省“双创团队”条件的,给予*高50万元资助。22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建立“苏科贷”等政策性金融产品对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的绿色通道,探索建立“人才贷”政策产品。五、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23下放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选择转化主体实施转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依法强制许可实施。24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权研发团队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建立覆盖科技人员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因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纠纷的科技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25加快政府管理职能转换。加快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行政审批制度,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科技财税政策。完善市科技计划绩效分类评价办法,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26增强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完善项目间接费管理制度,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安排用于研发活动。27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全市重大展会、人才引进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28加快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建设,强化科技计划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三方评估,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考核和绩效评估机制。29强化创新驱动发展鲜明导向。建立创新驱动发展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产出、创新绩效、创新环境、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速等内容,系统评价创新驱动发展水平,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纳入辖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范围。特别说明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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