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常州市河南商会欢迎您!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03-11

工信部等四部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资委文       号:工信部联企业〔2018〕248号发文日期:2018年11月21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考察期间特别指出,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创新创造创业离不开中小企业。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上强调,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是中国的优势所在,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必须牢牢抓住这一优势。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形成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打造双创升级版”。在对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态、内涵、模式和诉求等关键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和深度研究的基础上,2018年1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计划》提出用三年时间,总结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模式,**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培育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企业。到2021年,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资委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大企业创新转型、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鼓励大中小企业创新组织模式、重构创新模式、变革生产模式、优化商业模式,进一步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构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为目标,着力挖掘和推广融通发展模式。通过夯实融通载体、完善融通环境,发挥大企业**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支撑制造业创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用三年时间,总结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模式,**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培育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企业。到2021年,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二、主要行动行动一:挖掘和推广融通发展模式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围绕供应链整合、创新能力共享、数据应用等当前产业发展关键环节,推广资源开放、能力共享等协同机制,为建设融通发展生态提供有益指引和参考。(一)深化基于供应链协同的融通模式构建大中小企业深度协同、融通发展的新型产业组织模式,提高供应链运行效率。发挥龙头骨干对供应链的**带动作用,在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形成10个左右带动能力突出、资源整合水平高、特色鲜明的大企业。推动建立联合培训、标准共享的协同管理体系;打造多方共赢、可持续发展的供应体系,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二)推动基于创新能力共享的融通模式打造产研对接的新型产业创新模式,提高产业创新效率,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10个左右创新**效应明显的平台,发挥平台对各类创新能力的集聚整合作用。鼓励大企业建立开放式产业创新平台,畅通创新能力对接转化渠道,实现大中小企业之间**度、多触点的创新能力共享、创新成果转化和品牌协同,**以平台赋能产业创新的融通发展模式。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促进平台成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跨界融通的重要载体。(三)推广基于数据驱动的融通模式加速构建数据协同共享的产业数字化发展生态,提高中小企业获取数据、应用数据的能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进一步完善数据平台建设,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领域形成10个左右数据规模大、集聚能力强的企业。集成具有较好数据服务基础的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平台对外提供服务,通过共享平台计算能力和数据资源,扩大数据规模,强化中小企业品牌影响力。鼓励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支撑中小企业智能制造,**行业数字化转型。(四)打造基于产业生态的融通模式选择10个左右创新资源集聚、产业生态完善、协作配套良好的地区,推动基于融通模式的区域产业生态。鼓励建立龙头骨干带动的专业化配套集群。探索建立产学研协同区域创新网络,推动大中小企业针对产业、区域的共性技术需求展开联合攻关,加快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打通区域内外企业信息链和资金链,加速区域内外大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生产能力、市场能力的有效对接,推动资源能力的跨行业、跨区域融合互补,提升产业协同效率。强化品牌意识,制定区域品牌发展战略,探索共建共享区域品牌的路径和方式,促进企业品牌与区域品牌互动发展。行动二:发挥大企业**支撑作用鼓励大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手段,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创新生态,促进生产制造领域共享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重构产业组织模式,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降低自身创新转型成本,形成融通发展的格局。(五)推动生产要素共享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分享制造平台,有效对接大企业闲置资源和中小企业闲置产能,推动制造能力的集成整合、在线共享和优化配置。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信息支持,包括上游产品供给、下游产品需求、产品质量及流程标准,提高全链条生产效率。推进工业强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专项行动,推动制造业龙头企业深化工业云、工业大数据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实现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六)促进创新资源开放鼓励大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建设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及大型科研仪器,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本。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同创新机制,提高创新转化效率。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七)提供资金人才支持鼓励大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订单和应收账款融资、仓储金融等服务,帮助上下游中小供应商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大企业以股权投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推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建立人才工作站、合作开发项目等方式开展人才培养使用的全方位合作。行动三: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600家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企业;开展“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绿色制造、高端装备等为重点,在各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培育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导成长为制造业单项**。鼓励中小企业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九)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计划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推动大型信息化服务商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应用。推广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依托云平台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行动,加强中小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组织、经营管理、安全保障等环节对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行动四:建设融通发展平台载体提升载体平台融通发展支撑能力,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建设50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300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十)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依托特色载体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新型产业创新生态。支持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体系方面的优势,打造有特色的孵化载体,开放共享资源和能力,推动大中小企业在创新创意、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资金融通等方面相互合作,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共赢格局。(十一)提升平台融通发展支撑能力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增强工业互联网产业供给能力;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引导培育若干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和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网络安全技术支持服务。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平台的资源整合和对接能力,畅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渠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大中小企业提供“信易贷”等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行动五:优化融通发展环境进一步夯实网络基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深化对外合作,打造有利于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环境和机制,释放融通发展活力。(十二)夯实网络基础发挥互联网对融通发展的支撑作用。提升网络速率、降低资费水平,继续推进连接中小企业的专线建设。加快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扩大网络的覆盖范围,优化升级国家骨干网络,为实现产业链各环节的互联与数据顺畅流通提供保障。打造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加快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内网、工业企业外网和标识解析体系的改造升级。(十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引导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创新成果利用效率。推动建立大中小企业共创、共有、共享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率。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十四)深化对外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合作,在大型跨境电商的带动下充分利用跨境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跨境产品交易、技术交流、人才流动,融入大型跨国公司的产业供应和产业创新体系。依托中德、中欧等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合作交流平台,围绕绿色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跨境撮合,吸引高端制造业、境外原创技术孵化落地,推动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带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促进单项**企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积极参与国际产业竞争。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调动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和智库形成合力,统筹协调融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动态跟踪、宣传推广融通发展新模式。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分类指导,保障顺利实施。要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等优势资源,加快模式案例总结和经验推广。(二)营造公平市场环境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平等市场主体地位。清理制约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推动开展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调查工作,并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机构应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营造融通发展良好外部环境。(三)加大财政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拉动各类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引导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中央财政连续三年支持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专门安排资金予以支持,促进涌现更多创新创业企业并不断扩大集聚效应,加快形成“产业创新+孵化”的共生共赢机制。(四)加大融资支持各地相关部门建立融通发展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信息对接清单,金融机构增加融资供给。鼓励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加大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质押融资。(五)加强宣传推广组织宣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案例,加大对各类融通发展模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和平台载体的宣传力度。举办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交流,引导企业树立融通发展观念。   

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发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文       号:人社部发[2018]66号发文日期:2018年10月12日为什么要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背景下,技能劳动者总量不足、技能水平不高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日益凸显。通过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利于更好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进一步拓展职业培训工作领域,创新职业培训模式,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技能人才支撑。长期以来,企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作为培训的主要参与者,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何让这三者更好地进行联动,此次出台的《意见》指出了方向。“在培养模式上,将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培养目标上,也将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有关要求和全国教育大会有关精神,现就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从今年起到2020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50万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学徒50万人左右。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三)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四)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五)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三、健全政策制度(六)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七)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八)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九)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四、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实施。(十一)规范组织实施。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行学徒培训备案审核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探索政策创新。中央企业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中央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十二)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制度,实现信息联通共享。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实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企业组织学徒培训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如下备案材料: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时需备案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十三)提高服务能力。要切实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十四)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推广动员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8年10月12日

财政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发文部门:财 政 部文       号:财会〔2018〕32号发文日期:2018年11月13日为适应“放管服”改革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日前,财政部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二是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管理办法》立足厘清政府行业管理和协会的职能边界,即政府行业管理是通过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行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即制定执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诚信自律建设、督促指导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实行奖惩,真正成为治理规范、反映诉求、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三是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即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依据其章程和行业规范对会员实行奖惩。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依据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业协会章程,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律管理、自我服务,并使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设立及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行业协会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政策。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第二章 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下列自律管理:(一)研究制定本协会的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二)推行会员信用承诺,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三)加强会员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实行信息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四)督促指导会员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六)采取其他有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措施。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执业规范和标准。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由本协会会员约定采用。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做好会员服务,在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就行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制定具体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并可以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一)会员之间的争议事项;(二)会员与同业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事项;(三)会员与委托客户之间的争议事项;(四)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事项。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会费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会费的收取、使用应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当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协会的会计核算办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第二十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行业协会负责人、理事、会员等的基本情况;(二)行业协会章程、会费管理办法;(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完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或准予注销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办理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取得审计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对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的公开义务。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措施、行业规范和标准时,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主动听取行业协会关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活动的监管,定期对行业协会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开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务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人才建设工作,积极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水平。第二十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管时,应当主动核实并运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信用档案、激励惩戒等信息,对违反《*******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违反行业协会章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文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       号:苏市监〔2018〕1号发文日期:2018年11月21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民营企业发展,不断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若干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这18条措施,紧紧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提出了许多比较有含金量的“干货”,一些措施还是我省的原创、首创,体现了江苏特色。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市监〔2018〕1号各设区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原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各有关处室,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原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派出)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民营企业发展,不断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便利化1.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准入服务。按照“3550”改革要求,推出“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工商登记注册、公章刻制备案、办理涉税业务、社保业务、银行预约开户一站式完成,确保2018年底全面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目标。组织制定发布“容缺受理”“不见面审批”服务地方标准。2.大力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度。对新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市场主体,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在全省全面推广“食品经营证照联办”。取消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人员”项。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落实小餐饮、小食杂经营和小作坊生产备案制。3.优化药品流通市场准入机制。支持包括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开办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加大民营药品经营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其公平参与公立医院药品配送和跨区域发展布局。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其持有的药品,持有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销售的资质证明文件。4.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并将防爆电气等3项产品转为3C认证。4类国务院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行使,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升级“智慧许可监管平台”功能,实现企业对审批过程的全程监督。5.有序扩大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试点。会同省工信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扩大试点的措施办法,研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范风险发生。6.简化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由企业对上述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即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事后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将企业及相关人员纳入信用管理。二、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7.落实检验检测和计量收费优惠措施。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对科技型民营中小微企业实行检验费减免、缓交制度。对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等60项117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以及加油机、自动衡器、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等75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继续落实停征收费政策。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不断优化企业送检流程,持续提升强制检定服务质量。8.持续加大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力度。重点组织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社团收费等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加大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以及对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等行为,缓解民营企业融资贵的问题。9.加大对企业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重点对近年来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水、电、气、交通、进出口等方面价格优惠政策在企业末端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督促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民营企业降本增效。三、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0.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8年底前组织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全面、彻底地纠正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方面的内容,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清理废除涉及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政策文件,严把增量文件审查关,防止出台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歧视性政策措施。11.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前期文件审查清理及案件查处所反映的热点问题,重点做好医药卫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行业领域反行政垄断执法工作。查处整治公章刻制领域行政垄断案件,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现象。继续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制止和纠正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滥收费用、限定交易、实行差别待遇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显著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12.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入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有影响的字号、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商业标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大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创新网络监管方式和手段,重点整治互联网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公布一批侵权假冒案件。制定出台对网购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细则。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积极引导电商平台运用“互联网+”高效处理侵权假冒投诉。创新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和方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援助。13.大力推进随机监管和信用监管。整合市场监管系统内部抽查事项,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牵头推进全省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尽*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经营干扰,让监管更加高效公平。落实守信激励机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检查中优化频次。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履行义务和社会责任,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一年后,可以向处罚机关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经处罚机关核实后不再公示。14.坚持依法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统一。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准确把握立法的主旨和本意,防止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严防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四、助推民营企业不断提升竞争力15.引导扶持民营企业加大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加强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协作,为我省民营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绿色快捷通道,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16.帮助民营企业夯实质量基础。发挥标准**作用,到2020年底,指导帮助我省民营企业获批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2家,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3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民营企业符合全省发展战略的重要标准,建立落实地方标准制修订“直通车”机制。扩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满足民营企业检定、校准、测试需求。开展“优化计量,提质增效”活动,组织深入千家民营企业开展免费计量咨询、培训和检测服务,不断满足民营企业关键参数测量需求。完善企业**质量官培训制度,继续免费为民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培训**质量官。全面落实质量奖励制度,指导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17.支持民营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和《企业商标管理规范》地方标准。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提升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指导民营企业通过商标管理、异议、争议等途径申请认定****保护。出台“一带一路”重要支点国家知识产权走出去指导书,引导民营企业通过PCT**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导航工程,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共享平台,引导民营企业强化**信息利用,明晰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和行业竞争态势,有效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研发成本、规避研发风险。五、为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提供便利18.助力民营企业跨过“融资的高山”。全面提升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登记工作效能,方便企业快速融资。加强政银合作,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供便利。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守信贷”业务,为“守重”民营企业及时提供无需抵押、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服务。指导民营企业充分发掘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加大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动民营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1日  


加载中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


暂无评论!
我要评论 只有购买过该商品的用户才能评论。
常州市河南商会
了解我们

商会简介

组织结构

商会章程

会长致辞

联系我们

电话:0519-88152665

邮箱:czshnsh@163.com

地址:新北区秦岭路5号

           河海新能源院内东楼2F

微信扫一扫
您是第 62511 位访客!